礦用錨具、夾具使用時應注意如下事項:
(1)礦用錨具、夾具和聯(lián)結器應有專人保管,在貯存、運輸及使用期間均應妥善維護,避免銹蝕、弄臟、遭受機械損傷和混淆。保管期間的臨時性維護措施,應不影響使用性能防銹措施的實施。
(2)礦用錨具、夾具和聯(lián)結器安裝前要清洗干凈。凡按設計規(guī)定需要在錨固零件上涂抹不影響錨固性能物質的礦用錨具、夾具和聯(lián)結器,應在安裝前臨時涂抹。
(3)為保證預應力筋礦用錨具和聯(lián)結器安裝時與孔道對中,錨墊板上應設置對中止口或對中標志。
(4)負責張拉的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,應嚴格執(zhí)行有關技術規(guī)定和安全措施,以確保張拉質量和人身及設備安全。
(5)利用螺紋錨固的支承式礦用錨具,安裝前應逐個檢查螺紋的配合情況,對于大直徑螺紋的表面應涂潤滑油脂,以確保張拉和錨固過程中順利旋合。
(6)夾片式、錐塞式等具有自錨性能的礦用錨具,在頂應力筋張拉和錨固過程中以及錨固以后,均不得大力敲擊或振動,防止因錨固失效預應力筋飛出傷人。
(7)預應力筋錨固后,如因故須放松時,對于支承式礦用錨具可用張拉設備松開礦用錨具,將預應力筋逐漸緩慢地卸除;對于夾片式、錐塞式等具有自錨性能的礦用錨具,宜用專門的放松設備,將礦用錨具松開,不宜直接將礦用錨具切去。
(8)預應力筋張拉錨固完畢后,應盡快灌漿。切割外露于礦用錨具的預應力筋,切割后的外露長度一股不得小于30mm,電動油泵、切割須用砂輪鋸或氧乙炔焰,嚴禁使用電弧。當用氧乙炔焰切割時,火焰不得接觸礦用錨具,切割過程中還應用水冷卻礦用錨具。
礦用錨具夾具和連接器進場驗收規(guī)定:
(1)礦用錨具、夾具和連接器進場時,除應按出廠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核查其錨固性能類別、型號、規(guī)格及數量外,還應按下列規(guī)定進行驗收:
①外觀檢查:應從每批中抽取10%的礦用錨具且不少于10套,檢查其外觀和尺寸。如有一套表面有裂紋或超過產品標準及設計圖紙規(guī)定尺寸的允許偏差,則應另取雙倍數量的礦用錨具重做檢查,如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,則應逐套檢查,合格者方可使用。
②硬度檢驗:應從每批中抽取5%的礦用錨具且不少于5套,對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試驗。對多孔夾片式礦用錨具的夾片,每套至少抽取5片。每個零件測試3點,其硬度應在設計要求范圍內,如有一個零件不合格,則應另取雙倍數量的零件重做試驗,如仍有一個零件不合格,則應逐個檢查,合格者方可使用。
③靜載錨固性能試驗:對大橋等重要工程,當質量證明書不齊全、不正確或質量有疑點時,經上述兩項試驗合格后,應從同批中抽取6套礦用錨具(夾具或連接器)組成3個預應力筋礦用錨具組裝件,進行靜載錨固性能試驗,如有一個試件不符合要求,則應另取雙倍數量的礦用錨具(夾具或連接器)重做試驗,如仍有一個試件不符合要求,則該批礦用錨具(夾具或連接器)為不合格品。對用于其他橋梁的礦用錨具(夾具或連接器)進場驗收,其靜/考 試大/載錨固性能可由礦用錨具生產廠提供試驗報告。
(2)預應力筋礦用錨具、夾具和連接器驗收批的劃分:在同種材料和同一生產工藝條件下,礦用錨具、夾具應以不超過1000套組為一個驗收批;連接器以不超過500套組為一個驗收批。